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群组管理行为,特别是小区业主群 、物业群“踢人”引起的争议、维权颇多,一些“被踢者”因此将“踢人者”告上法庭。本案中,燕某、郑某作为群主、管理员,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延伸阅读:
小区业主被踢出群起诉物业不予受理
因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移出小区的物业服务微信群,业主辛某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不予受理。
辛某诉称,小区物业公司建立了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群里讨论小区的各种事务。2019年7月14日上午,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警告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将自己移出了微信群,自己多方联系物业公司负责人及楼宇管家要求重新入群,均未得到回应。辛某认为,自己被移出物业服务群后无法获取各种信息,与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沟通交流也极为不便,直接影响了自己享受物业服务的便利,故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本质上属于基于某种社会关系上的民间自治行为。是否能够进入或留在特定微信群组,取决于群组自治规则和群组管理者的意愿,是否能将辛某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属于微信群组成员自治范畴。物业人员将辛某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因此,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海淀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志富表示,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的行为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微信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是否组建微信群组与物业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进入该微信群组对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也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物业公司将辛某移出微信群组并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如辛某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报送途径不畅,或在提供具体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可就该具体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来源:光明日报、宁德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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